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戊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雅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3,441元,及自民國110年7月
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年8月25日起至111年2月24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2月25日起至111年5月24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之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
計付,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0
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
自110年10月1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計算之違約金,及自111年4月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自首期違約時起計
付,最高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本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
令。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