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543號
NTDV,110,司促,7543,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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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75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饗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琪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振堆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民法第316 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 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陸續向債權人借款,經債權人與 債務人簽署同意支付款項新臺幣248,291元,債務人從未履 行,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
三、經查,債權人之前開主張雖提出債務人簽署之股東虧損分擔 責任額書面(下稱系爭書面)影本一件以為釋明,惟依系爭 書面之內容記載:「…借款人林振堆願於民國110年12月31日 前全數清償所借款項,如清償期屆至,借款人林振堆願提出 清償計劃…」等語,有系爭書面影本附卷可稽。足見該借款 關係當事人間所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10年12月31日」,現 約定之清償期顯尚未屆至,則揆諸首開說明,本件債權人聲 請就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期前請求債務人為清償,其請求 於法即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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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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