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0年度,94號
NTDM,110,易,94,20211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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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建平


選任辯護人 陳敬升律師
被 告 陳珮欣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字第213
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建平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陳珮欣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建平陳珮欣為父女關係,均係址設南投縣○○鄉○○街000 號「良平診所」(醫事機構代號:0000000000號)之執業醫 師,陳建平並為「良平診所」負責人,陳建平陳珮欣均為 從事醫療業務之人,該診所並與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 局)簽約,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之業務,為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陳建平陳珮欣明知保險對象應親自就 診,按實際就診次數申報醫療費用,並依照病患病情、病歷 記載所開藥品,據以向健保局請領健保費,竟共同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及詐欺取財之 犯意聯絡,接續於民國108 年3 月1 日至108 年8 月31日期 間,明知如附表編號1 至17之病患就診原因並非感冒、腹痛 或關節炎等情,甚或僅委由他人持上開病患之健保卡而未親 自就診,且陳建平陳珮欣實際上僅給與病患如附表所示之



健保不給付之健康食品或其他藥品,卻仍記載上開病患之就 診原因為感冒、腹痛或關節炎等,並虛報為給與如附表所示 之健保給付藥物與上開病患,而將前開不實之事項登載於其 業務上作成之病歷記錄表及健保給付申請表上,持向健保局 申請醫療點數合計12062 點而行使之,健保局之承辦人員因 而陷於錯誤,依附表所示之點數換算金額後,給付一般門診 診察費、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共計新臺幣【下同】1176 5元,足以生損害於投保大眾之權益及健保署對於醫療給付 核發作業及審查之正確性。嗣因健保局接獲民眾匿名檢舉, 經派員訪查如附表所示之病患後,始悉上情。
㈡案經健保局函送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建平陳珮欣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㈡證人廖敏秀黃富麗賴承宏王家慶、張粉、黃秀滿、張 燕珠、黃裕勳楊文志、洪嘉佑、曾杜銘、謝汯育、王世杰張登源陳威宇林煥祥凌國禎、李淑穗、劉美月於警 詢及偵查中之證述(參見他卷二第29頁至34頁、第94頁至10 0 頁、第107 頁至111 頁、第126 頁至130 頁、第137 頁至 141 頁,他卷一第40頁至41頁、第53頁至54頁、第63頁至64 頁、第70頁至71頁、第77頁至78頁、第83頁至84頁、第92頁 至93頁、第99頁至100 頁、第112 頁至113 頁、第121 頁至 123 頁、第130 頁至131 頁、第137 頁至138 頁、第145頁 至146 頁、第153 頁至154 頁、第161 頁至162 頁、第173 頁至174 頁、第187 頁至188 頁)。
 ㈢良平診所違規案件查處表、虛報費用明細表、全民健康保險 特約診所基本資料表、特約診所合約書末頁、特約機構基本 資料、醫事機構一事人員現況清單查詢、特約機構違約作業 資料、門診醫療費用審查參考表、門診合理量核算明細表、 賴承宏王家慶、張粉、黃秀滿張燕珠、黃裕勳楊文志 、洪嘉佑、曾杜銘、謝汯育、王世杰張登源陳威宇、林 煥祥、凌國禎、李淑穗、劉美月之健保署保險對象門診就醫 紀錄明細表、IC卡回傳就醫紀錄明細表、藥品照片、診療紀 錄、良平診所108年11月13日切結書、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 保險署108年11月28日健保中字第1084092814A號函檢附違規 情事附表、虛報醫療費用明細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 署109年4月10日健保中字第1094090240號函檢附良平診所申 報表、歷年函文、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門診醫療服務點數及醫 令清單(見他卷一第6 頁至39頁、第42頁至52頁、第55頁至 62頁、第65頁至69頁、第72頁至76頁、第79頁至82頁、第85 頁至91頁、第94頁至98頁、第101 頁至111 頁、第114 頁至



120 頁、第124 頁至129 頁、第132 頁至136 頁、第139頁 至144 頁、第147 頁至152 頁、第155 頁至160 頁、第163 頁至172 頁、第175 頁至186 頁、第189 頁至198 頁、第20 6 頁、第214 頁至231 頁,他卷二第36頁至77頁、第155頁 至161 頁)。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 ,以文書論;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 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刑法第220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陳 建平陳珮欣均為「良平診所」執業醫師,係從事醫療業務 之人,其等使用電腦製作不實之診療、就醫紀錄之電磁紀錄 ,並透過網路連線,將該不實就醫紀錄之電磁紀錄上傳至健 保署,此電磁記錄已足以為表示申報請領醫療費用給付之用 意證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以文書論。是核被告陳建平、陳 珮欣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第220條第2 項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 欺取財罪。被告陳建平陳珮欣製作不實之業務上準文書後 ,持向健保局申報醫療費用而行使之行為,其業務登載不實 之低度行為,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
㈡被告陳建平陳珮欣係基於單一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 及詐欺取財之犯罪決意,於附表所示密切接近之時間,製作 不實醫療內容之電磁紀錄傳輸至健保局而詐取健保醫療費用 ,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論 以接續犯之一罪。被告陳建平陳珮欣係以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準文書,作為其所施用之詐術取財之行為,以一行為同 時觸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
㈣爰審酌被告陳建平陳珮欣為特約醫事服務機構醫師,本應 誠實依循現行健保制度相關規範,正當申領健保給付,共同 維持健保制度正面、良性運作,詎渠等竟以登載不實之醫療 紀錄向健保局詐領健保給付,所為顯然違背前述職責,同時 造成健保制度良性運作基礎之長期危害,且被告陳建平前於 88、89年間,已有持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就醫紀錄向健保局詐 領醫療費用之前案紀錄,有被告陳建平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渠等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渠等於犯 後均坦承犯行,並就詐領之健保金額返還健保局(詳下述) ,態度良好,兼衡被告陳建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職 業醫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目前與太太同住;被告陳佩欣 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擔任職業醫師、家庭經濟狀況小康、 目前與先生同住之生活狀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就被告陳佩欣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㈤緩刑:
  查被告陳佩欣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被告陳建平前於89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緩刑3 年確定,於緩刑期間屆滿後未有其他犯罪紀錄等 情,有其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被告 2 人於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本院斟酌上情,認被告陳建平陳珮欣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自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是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 法宣告被告陳建平緩刑5 年、被告陳佩欣2 年,以啟自新, 復為使被告2 人日後戒慎其行,深自惕勵,從中記取教訓, 乃分別依同條第2 項第5 款之規定,命被告陳建平應於本判 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80小時 之義務勞務,被告陳佩欣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2 年內,向 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 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40小時之義務勞務,以勵自新, 並依同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諭知被告2 人 於緩 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觀後效。至被告2 人倘違反前揭應行 負擔之事項且情節重大,依同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規 定,其緩刑之宣告仍得由檢察官向本院聲請撤銷,併予敘明 。
㈥沒收部分,被告陳建平陳珮欣虛報醫療點數合計為12062點 ,換算健保給付為11765元,固屬犯罪所得且未扣案,惟被 告陳建平業已向健保局提出切結書,同意繳回自103 年9月1 日起至108 年8 月31日止估算不當申報之醫療費用201萬60 00點(折算196萬6302元),並同意自健保局應支付「良平 診所」之醫療費用中扣抵,有上開切結書及健保局108 年11 月28日健保中字第1084092814B 號函在卷可稽,故被告陳建 平、陳珮欣之犯罪所得實已返還健保局,則依刑法第38條之 1 第5 項規定,自無庸再諭知沒收,附此敘明。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本案經檢察官黃慧倫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景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子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病患 就醫日期、看診醫師 虛報醫療之處置行為 就醫紀錄明細表支付藥物 病患實際領取 虛報醫療點數 1 賴承宏 108/04/24 -陳建平 108/05/08 -陳建平 108/05/22 -陳建平 108/05/30 -陳建平 108/06/18 -陳珮欣 108/06/26 -陳建平 108/07/04 -陳建平 108/07/11 -陳建平 108/07/19 -陳建平 108/07/25 -陳建平 108/08/01 -陳珮欣 108/08/08 -陳建平 108/08/28 -陳建平 賴承宏第1 次(108 年4 月24日)雖有親自前往良平診所就診,惟就診內容為記憶力不佳及腰部肌肉痠痛症狀,被告陳建平卻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實際開立為改善記憶力不佳及腰痠而健保不給付之銀杏、鈣粉等藥物或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108 年5 月8 日至108 年8 月28日期間(共12次)賴承宏均未前往看診,係委請祝沛琪持賴承宏健保卡前往良平診所續領藥物或保健食品,被告陳建平陳珮欣明知賴承宏未前往看診,仍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交付祝沛琪為健保不給付之銀杏、鈣粉等藥物或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一般門診診察費、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⑶ 虛報醫療點數合計3086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美時剎咳得軟膠囊、移痰錠、彼免痛錠、惠勝固胃錠 銀杏、鈣粉等藥物或保健食品 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2 王家慶 108/03/16 -陳珮欣 108/04/27 -陳珮欣 108/05/01 -陳珮欣 108/05/11 -陳珮欣 108/06/01 -陳建平 108/06/15 -陳珮欣 108/07/06 -陳珮欣 108/07/27 -陳珮欣 108/08/24 -陳珮欣 王家慶均係因鼻部過敏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卻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鼻部過敏藥物或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合計720點。 元宙舒咳服膜衣錠、應元怯痰平膠囊、舒肌痛膠囊、彼免痛錠、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美時剎咳得軟膠囊、移痰錠、惠勝固胃錠 鼻部過敏藥物或保健食品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3 張粉 108/03/13 -陳珮欣 108/07/01 -陳珮欣 108/08/19 -陳建平 張粉係因眼部不適、肩頸酸痛、膽固醇過高及顧肝問題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卻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眼部不適、肩頸酸痛、膽固醇過高或顧肝保健食品(每次開立單種、1 個月份量之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合計240點。 平痰息錠、舒敏錠、彼免痛錠、亞涕錠、博嗽錠、華興去咳寧膠囊、化炎錠、速化錠 眼部不適、肩頸酸痛、膽固醇過高或顧肝保健食品 80 80 80 4 黃秀滿 108/04/06 -陳建平 108/07/01 -陳珮欣 108/07/09 -陳珮欣 108/08/22 -陳珮欣 108/08/29 -陳珮欣 黃秀滿第1次(108年4月6日)因腳部疼痛親自前往良平診所就診,被告陳建平診療後於診療記錄記載「未明示部位類風濕性關節炎伴有類風濕因子,未侵及器官及系統」,然被告陳建平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藥物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108 年7 月1 日至108 年8 月29日期間(共4 次)黃秀滿均未前往看診,係委請王秀英持黃秀滿健保卡前往良平診所續領保健食品,被告陳珮欣明知黃秀滿未前往看診,仍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珮欣實際交付王秀英為健保不給付之葉黃素及清血管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一般門診診察費、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⑶ 虛報醫療點數合計1332點。 永勝飛佳膜衣錠、葡萄糖鈣丁片、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元宙舒咳服膜衣錠、舒肌痛膠囊、彼免痛錠、美時剎咳得軟膠囊、移痰錠、惠勝固胃錠 維骨力、葉黃素及清血管保健食品 000 000 000 000 000 5 張燕珠 108/07/09 -陳珮欣 108/08/10 -陳珮欣 張燕珠係因眼部不適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腹痛,被告陳珮欣卻於108 年7 月9 日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108 年8 月10日診療記錄記載「腹痛」;又被告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顧眼藥物或保健食品(每次開立單種、1 個月份量),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腸胃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合計160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永勝您好膜衣錠、速化錠、腸安寧膜衣錠、永信胃必朗錠 顧眼藥物或保健食品 80 80 6 黃裕勳 108/03/09 -陳建平 108/04/13 -陳建平 108/05/11 -陳珮欣 108/06/07 -陳珮欣 108/07/20 -陳建平 108/08/16 -陳建平裕勳均係因膽固醇及三酸甘油酯過高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腹痛,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卻於108年3月9日、108年4 月13日、108年5月11日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108 年6 月7 日、108年7月20日、108年8月16日診療記錄記載「腹痛」;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魚油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腸胃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合計480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永勝您好膜衣錠、速化錠、腸安寧膜衣錠、永信胃必朗錠 魚油保健食品 00 00 00 00 00 00 7 楊文志 108/08/10 -陳建平 楊文志係因脂肪肝、高血脂及近視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建平卻於108 年8 月10 日 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降血脂、魚油、葉黃素藥物或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80點。 美時剎咳得軟膠囊、移痰錠、彼免痛錠、惠勝固胃錠 降血脂、魚油、葉黃素藥物或保健食品 80 8 洪嘉佑 108/04/04 -陳珮欣 108/04/20 -陳建平 108/04/27 -陳建平 108/05/01 -陳建平 108/05/11 -陳珮欣 108/05/25 -陳建平 108/06/07 -陳珮欣 108/06/22 -陳珮欣 108/06/29 -陳建平 108/07/27 -陳珮欣 108/08/10 -陳建平 108/08/24 -陳珮欣 洪嘉佑第1 次(108 年4 月4 日)雖有前往良平診所就診,惟就診內容為胃食道逆流,被告陳珮欣卻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珮欣實際開立為改善胃食道逆流而健保不給付之藥物或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108 年4 月20日至108 年8 月24日期間(共11次)洪嘉佑均未前往看診,係委請父親持洪嘉佑健保卡前往良平診所續領藥物或保健食品,被告陳建平陳珮欣明知洪嘉佑未前往看診,仍於108 年4 月20日至108 年8 月10日(即左列2 至11)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於108 年8 月24日(即左列12)診療記錄記載「腹痛」;又被告陳珮欣實際交付洪嘉佑父親為健保不給付之改善胃食道逆流藥物或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腸胃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一般門診診察費、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⑶ 虛報醫療點數合計2814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元宙舒咳服膜衣錠、舒肌痛膠囊、彼免痛錠、美時剎咳得軟膠囊、移痰錠、惠勝固胃錠、永勝您好膜衣錠、速化錠、腸安寧膜衣錠、永信胃必朗錠 改善胃食道逆流藥物或保健食品 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000 9 曾杜銘 108/08/24 -陳珮欣杜銘係因心臟問題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珮欣卻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單種藥物或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4 種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合計80點。 元宙舒咳服膜衣錠、應元怯痰平膠囊、舒肌痛膠囊、彼免痛錠 改善心血管問題藥物或保健食品 80 10 謝汯育 108/03/23 -陳珮欣 108/04/20 -陳珮欣 108/06/22 -陳珮欣 108/07/20 -陳珮欣 108/08/14 -陳建平 謝汯育均係因B 型肝炎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腹痛,被告陳珮欣卻於108 年3 月23日、108 年4 月20 日 、108 年6 月22日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被告陳珮欣陳建平卻於108 年7 月20日、108 年8 月14日診療記錄記載「腹痛」;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魚肝油、顧肝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腸胃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400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永勝您好膜衣錠、速化錠、腸安寧膜衣錠、永信胃必朗錠 魚肝油、顧肝保健食品 00 00 00 00 00 11 王世杰 108/07/17 -陳建平 108/07/20 -陳建平 108/08/17 -陳建平 108/08/31 -陳建平世杰均係因高血脂、高三酸甘油酯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建平卻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魚油、紅麴膠囊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320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 魚油、紅麴膠囊保健食品 00 00 00 00 12 張登源 108/03/30 -陳珮欣 張登源係因眼部、喉嚨不適及容易疲勞問題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珮欣卻於108 年3 月30日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精油錠、葉黃素、顧肝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80點。 元宙舒咳服膜衣錠、應元怯痰平膠囊、舒肌痛膠囊、彼免痛錠 精油錠、葉黃素、顧肝保健食品 80 13 陳威宇 108/06/07 -陳珮欣 108/06/10 -陳建平 108/07/12 -陳珮欣 108/08/09 -陳珮欣 陳威宇均係因眼部不適及容易疲勞問題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腹痛,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卻於108 年6 月7 日、108 年6 月10日、108 年7 月12日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108年8 月9 日診療記錄記載「腹痛」;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葉黃素、顧肝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腸胃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320 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元宙舒咳服膜衣錠、舒肌痛膠囊、彼免痛錠、永勝您好膜衣錠、速化錠、腸安寧膜衣錠、永信胃必朗錠 葉黃素、顧肝保健食品 00 00 00 00 14 林煥祥 108/06/12 -陳珮欣 108/07/03 -陳珮欣 108/08/16 -陳建平 林煥祥均係因容易疲勞顧肝問題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卻於診療記錄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單種顧肝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多種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240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元宙舒咳服膜衣錠、彼免痛錠 顧肝保健食品 80 80 80 15 凌國禎 108/03/30 -陳珮欣 108/04/04 -陳珮欣 108/04/20 -陳建平 108/06/15 -陳珮欣 108/06/25 -陳建平 108/08/17 -陳建平 108/08/24 -陳建平 108/08/28 -陳建平 凌國禎均係因眼部不適及容易疲勞問題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卻於診療記錄均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維他命B 群、蝦油、魚油及葉黃素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640點。 應元怯痰平膠囊、平痰息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肝福R膠囊、元宙舒咳服膜衣錠 維他命B群、蝦油、魚油及葉黃素保健食品 00 00 00 00 00 00 00 00 16 李淑穗 108/03/30 -陳珮欣 108/04/04 -陳珮欣 108/04/20 -陳建平 108/06/15 -陳珮欣 108/08/17 -陳建平 108/08/24 -陳建平 108/08/28 -陳建平 李淑穗均係因眼部不適及高血壓、高血脂前往良平診所就診,並非感冒,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卻於診療記錄均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陳珮欣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維他命B 群、蝦油及葉黃素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108 年4 月4 日至108 年8 月28日期間某次李淑穗並未前往看診,係委請同事凌國禎持李淑穗健保卡前往良平診所續領保健食品,被告陳建平陳珮欣明知李淑穗未前往看診,該次診療記錄仍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佯表示李淑穗前往看診;又該次實際交付凌國禎為健保不給付之維他命B 群、蝦油、魚油及葉黃素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一般門診診察費、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 虛報醫療點數590點。 平痰息錠、舒敏錠、彼免痛錠、亞涕錠、博嗽錠、杏輝沛多活杏必糖衣錠、感冒寧膠囊、加斯朗錠 維他命B群、蝦油及葉黃素保健食品 00 00 00 00 00 00 000 17 劉美月 108/03/25 -陳建平 108/04/22 -陳建平 108/05/25 -陳建平 108/06/22 -陳建平 108/07/20 -陳建平 108/08/13 -陳建平 劉美月均係因眼部不適及高膽固醇前往良平診所就診,被告陳建平卻於診療記錄均記載「急性氣管炎,未伴有阻塞」;又被告陳建平實際開立為健保不給付之葉黃素、蝦紅素、降膽固醇藥物或保健食品,卻以健保給付之感冒藥名義向健保署請領健保費用(門診藥事服務費及藥品費)。⑵ 虛報醫療點數480點。 元宙舒咳服膜衣錠、應元怯痰平膠囊、舒肌痛膠囊、彼免痛錠 葉黃素、蝦紅素、降膽固醇藥物或保健食品 00 00 00 0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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