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9年度,7號
NTDM,109,重附民,7,2021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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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陳襄
兼上一人法 陳佑哲
定代理人
原 告 陳國華
楊雁如
上列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被 告 莊易誠
張竣生 住南投縣○○鎮○○路000巷00號 陳彥
住南投縣○○鄉○○巷0號
兼上一人法
定代理人 陳俊旭
梁翠玲
被 告 陳庭豪 住南投縣○○鄉○○巷0○0號 兼上
一人法
定代理人 陳一舟
阮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62 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8、62 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煜
  法 官  羅子俞
                  法 官  顏紫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芳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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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