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東、成功簡易庭(民事),東救字,110年度,11號
TTEV,110,東救,11,2021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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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陳瑪利

相 對 人 雲御翔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 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載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業經聲請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110年度東勞小字第7號 )。茲因聲請人無力支付本件訴訟費用,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臺東分會審核符合扶助要件,指派扶助律師協助, 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情。
三、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律扶助申請書、案件概述單、申請人資料審查詢問表【該 表載明聲請人全戶可處分收入為新臺幣(下同)6,200元, 收入上限為23,918元等情】為釋明,且聲請人提起之請求給 付薪資等事件,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 院110年度東勞小字第7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卷宗核閱無訛 。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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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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