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補字第376號
原 告 蘇泯綮
被 告 張宗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