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卷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聲字,110年度,48號
TNEV,110,南簡聲,48,202111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林芷
相 對 人 洪灝証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639號請求塗銷遺產分
割登記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108年度南簡字第639號事件被告洪 灝証之債權人,持有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84026號債權憑證 ,就108年度南簡字第639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認為 有閱卷之需要,爰聲請閱卷等語。
二、適用之法規及相關裁判意旨:
 ㈠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依上述規定,案件當事人始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規 定聲請閱卷,至於第三人若欲聲請閱卷,需經當事人同意或 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㈡又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 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 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 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洪灝証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債務乙節 ,固據其提出本院102年度司執字第84026號債權憑證為憑, 惟聲請人並未提出其業經該事件當事人同意閱卷之證據,且 依聲請人上述主張,其所持有之102年度司執字第84026號債 權憑證,僅是確定其對債務人洪灝証之權利,得聲請執行法 院強制執行,並非其將因未能閱覽該事件之卷證資料而不能 行使權利,就該案而言,僅具有經濟上之利害關係,尚難認 定就該案之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此 外,聲請人復未提出任何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對於 該訴訟卷內文書確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故聲請人聲請閱覽 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639號訴訟卷宗,尚非適法,應予駁回 。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