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簡字第415號
原 告 曾素貞
訴訟代理人 洪銘憲律師
被 告 龔錦德即龔智能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0年11月3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玖萬捌仟參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一零年十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㈠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 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 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訴之聲明原請求「被告應於 管理龔智能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3,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0年9月29日具狀變更原訴之聲明第 1項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98,360元,及自訴之變更狀繕本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 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聲明,原告之訴訟標的及請求之原 因事實仍屬相同,揆諸前開說明,自為適法,合先敘明。 ㈡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 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 之,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請求之金額為698,360元,已逾50萬元,並經兩造於1 10年11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合意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並記 明筆錄(見卷第191頁),依上開規定,本件仍應適用簡易 程序,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
原告為坐落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之2房屋(下稱系爭房 屋)之所有權人。原告將系爭房屋租予訴外人龔智能使用, 詎龔智能於108年8月1日於系爭房屋燒炭自殺而生故,致系
爭房屋成為凶宅。按房屋為不動產,並為一般人居住使用之 場所,若房屋存有非自然身故之情事時(即一般俗稱凶宅), 造成該房屋在市場接受程度及交易價格上之低落結果。因龔 智能自殺後,經本院委託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就系 爭房屋所為之估價報告(下稱系爭估價報告),認系爭房屋 因有人於屋內燒炭自殺價值減損金額為655,360元,另因龔 智能之自殺行為致使原告所有系爭房屋內之地磚、廢棄物處 理、屋內重新油漆等之回復原狀費用計43,000元,爰依民法 第184條1項後段、第21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98,360 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698,360元,及自訴之變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併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伊同意原告所請求之金額。
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之龔智能死亡證明書及除 戶謄本、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估價單等為證(見調字卷第 19頁至第25頁),且為被告所不否認,是原告主張之上開事 實,堪信為真實。而系爭房屋經送請長興不動產估價師聯合 事務所鑑定系爭房屋是否因有人在內自殺死亡,而因此造成 市場價值之減損一節,其根據產權、一般因素、區域因素、 個別因素、不動產市場現況及勘估標的依最有效使用情況下 ,並經專業意見分析後,採用比較法、收益法等兩種估價方 法進行評估,並輔以個案分析及參考法院判例之方式,認定 系爭房屋於正常情況下評估總價為2,340,570元,在承租人 於系爭房屋燒炭自殺而價值減損金額為655,360元,有該不 動產估價報告書可資為憑(見卷第123頁),原告主張系爭 房屋交易價值減損655,360元,係屬有據。又負損害賠償責 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 發生前之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 金錢賠償其損害,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215 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主張因龔智能於系爭房屋燒炭自殺,造成其 需處理系爭房屋之地磚、廢棄物處理、重新油漆共計花費43 ,000元,亦據原告提出估價單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 原告此部分之主張,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據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 原告698,360元,及自訴之變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10年10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之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