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110年度,1640號
TNEV,110,南簡,1640,2021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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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640號
原 告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燈枝


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4,775元,應繳裁判費2,43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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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敏包裝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旺塑膠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