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建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蔡正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旭鈞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元
元,應繳納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