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補字,110年度,286號
TNEV,110,南小補,286,20211108,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補字第286號
原 告 王宥程
被 告 沈敬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敬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