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962號
原 告 葉雨姍
被 告 李依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 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2條、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雖稱交易地點為臺南網路購物而向本院對被告提起訴訟 ,惟被告居住地址依起訴狀所載為「新北市○○區○○○路000巷 00號」(見調解卷第11頁),故本院對本件訴訟無管轄權。 即使以契約涉訟定管轄法院,依出貨單記載:「配送方式7- 11超商-取貨不付款」(見調解卷第13頁),參以購物者為 求便利,通常會指定自家附近超商為取貨地點,可推知本件 契約履行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本件訴訟亦應由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徐慧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