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1598號
TNEV,110,南小,1598,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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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林琮祐
被 告 雙志方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南小字第159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 年11月22日下午2 時0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十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育菱
書記官 吳采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吳采蓉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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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