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1558號
TNEV,110,南小,1558,2021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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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55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曜彰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被 告 王安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
0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281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8,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9,28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陳汝伶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自 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車體損失險,被告於民國108 年8月10日14時許,於台南市○○區○○路○段0號前,騎乘號碼2 85-PBR機車逆向駛入來車道擦撞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 ,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系爭車輛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 35,852元(工資4,236元、零件14,100元、烤漆17,516元) ,並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取得代位權,爰依保險法第53條及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之規定提起 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85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保單查詢、系爭車輛 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估價單、電子發票證明聯、賠款明細表等件影本為證 ,並經本院向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調取本件交通事故 相關卷宗資料查閱屬實,而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上開調 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按負損害賠 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 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 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 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84條第 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第196 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因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 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若被害人能證明其物因 毀損或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 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故被害人得以修理費用作為其物因毀損所減少價額之計算 依據,但其中以新品更換舊品,且因此提高該物整體價值者 ,該更換之新品即非屬損害發生前物之原狀,則該更換新品 所支出之費用,應予計算其折舊。次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 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 ,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 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 險法第53條第1 項亦有明定。依前揭法文規定,被告 對系爭車輛之損害自應負過失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而原告 既已依保險契約給付賠償金額,即得行使被保險人陳汝伶對 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三)經查,本件原告請求系爭車輛修繕費用部分,含工資4,236 元、零件14,100元、烤漆17,516元,共計35,852元,依行政 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 用小客車折舊年限為5年,依定律遞減折舊率為1000分之369 ,並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 使用之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 月計 算之。且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加歷年 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 。 次查,系爭車輛為107年3月出廠,有行車執照可證,迄本件 車禍發生已1年5月,是依上開折舊規定,該車應以已使用1 又5/12年計算折舊,其零件費用經折舊後價值應為6,547 元 【計算式:第一年折舊餘額14,100元×0.631 =8,897元(小 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第1又5/12年折舊額為8,897元 ×0.369×5/12=1,368元,折舊餘額為8,897元-1,368元=7,529 元】。是以原告所得主張之系爭車輛修理費用,除經折舊計



算後零件費用,加計不必折舊之工資及烤漆費用,應以29,2 81元計算(計算式:7,529元+4,236元+17,516元=29,281元 ),原告之請求於29,281元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損害賠 償,應以其中29,28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1 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六、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就原告勝訴部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 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另依同法第436條 之19之規定,依後附計算書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3 項所示。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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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公司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