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南小字第1542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郭子楠
被 告 郭宜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335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0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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