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小字,110年度,1481號
TNEV,110,南小,1481,202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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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胡玫玲


黃德智
被 告 王錦秀
法定代理人 鄭迺樺(監護人)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小字第1481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0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田玉芬

書記官 林彥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110 年5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 年6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在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彥汝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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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