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小字第147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涵瑜
吳慶展
被 告 徐瑞陽即徐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110 年度南小字第1477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中華民國110 年11月18日下午2 時1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羅郁棣
書記官 周玉茹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873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5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周玉茹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