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南小字第1393號原 告 任基源 被 告 潘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1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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