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培訓費等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勞小補字,110年度,4號
TNEV,110,南勞小補,4,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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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勞小補字第4號
原 告 陳 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喨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培訓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再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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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喨鈞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