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林妙華
被 告 蘋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貴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南勞小字第30號給付薪資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11月29日下午2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簡易第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正賢
書記官 林容淑
通 譯 蘇淑琴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提撥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柒拾貳元至原告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容淑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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