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建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添福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626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