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143號
TPEV,110,北補,2143,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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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43號
原 告 林宜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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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