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22號
原 告 文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植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俊嶸、王俊昌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
陸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