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2119號
TPEV,110,北補,2119,2021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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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119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謝知融
黃品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明洋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9544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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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