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201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明間請求給付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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