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897號
TPEV,110,北補,1897,202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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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9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黃律皓
王健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同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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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