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879號
TPEV,110,北補,1879,202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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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879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 告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美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黑馬數位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902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3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徐千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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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遊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互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