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補字,110年度,1734號
TPEV,110,北補,1734,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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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補字第1734號
原 告 吳傑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存在事件,查訴外人
即債務人劉憶儒經函詢被告處估算保單價值準備金數額新臺幣(
下同)2246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6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怡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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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