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6891號
TPEV,110,北簡,6891,20211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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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689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忻怡
十十豐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忻怡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伯周


訴訟代理人 葉兆中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26日下午2點47分在台北簡易庭第2法庭續行訴訟。被告即反訴原告並應於收受本裁定3日內補繳反訴裁判費新台幣3,300元,逾期不補正,即逕駁回反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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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十十豐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