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9334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胡大健
被代位人即
債 務 人 張福達
被 告 張楊春桃
張福隆
張華英
張福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 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訴請代位分割之不動產為臺北市○○區○○街○○ ○號房地應有部分六分之一,並非坐落本院轄區,依前開民 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 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