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8820號
原 告 李成法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
區分署(即楊錦昇之遺產管理人,下稱國產署北區分署)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國產署北區分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87,4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90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69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