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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7065號
TPEV,110,北簡,17065,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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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7065號
原 告 金財神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紅梅
被 告 許怡心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住戶規約是一個共同行為,也就是全體一致共同 之意思表示,規約明定合意管轄,住戶皆應受拘束,以免規 約約定形同具文,並增加大樓管理的難度。
二、本件依大樓規約第26條:「有關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委員會 或利害關係人間訴訟時,應以管轄本公寓大廈所在地之台灣 嘉義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出之規約 在卷,被告應受上規約之拘束,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 之規定,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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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