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6807號
TPEV,110,北簡,16807,20211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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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68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暖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君豪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0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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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