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6509號
TPEV,110,北簡,16509,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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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1650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陳盈穎
被 告 洪時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六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
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伍佰壹拾
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990元
合    計      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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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