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10年度,10013號
TPEV,110,北簡,10013,20211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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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10013號
原 告 邱揚棋
被 告 許原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原告所提被告戶籍謄本 附卷,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管轄。又原告所提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僅係雙方就行 使動產抵押權所生爭議的管轄約定,本件原告僅單純請求返 還借款,難認仍有該管轄約定的適用。另經本院發函原告說 明上情,請原告補正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及說明,原告於民 國110年8月4日合法收受送達後,均未補正(本院卷第49頁) ,益足以認定雙方就本件借款,並未合意由本院管轄,現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尚有誤會,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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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