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469號
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法定代理人 李泰興
訴訟代理人 許世迪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康工程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萬0,565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