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406號
TPEV,110,北小,406,20211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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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宣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6,4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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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