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110年度,3629號
TPEV,110,北小,3629,2021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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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362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李香穎
林昱錡
被 告 阮氏香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
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伍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
㈠緣被告阮氏香書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原告請 領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MASTER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 機構預借現金。被告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 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付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 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三百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四百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五百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百分之三點五加上一百元計算 之手續費。
 ㈡詎被告未依約履行,使用前揭信用卡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 日止,迄今尚欠原告四萬一千二百一十三元,及其中本金三 萬三千四百五十四元部分自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尚未清償,依約被告已 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應收帳務明細表一件、 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  
㈠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 六條第二項參照)。經查,原告聲明原請求四萬二千四百一 十三元,及其中三萬三千四百五十四元自一百一十年七月十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依帳 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 約金三百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 約金四百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 約金五百元。嗣於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期日減 縮聲明主請求金額為四萬一千二百一十三元,違約金一千二 百元及聲明末段違約金部分均減縮不請求,參酌前揭規定, 程序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一件、應收 帳務明細表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 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四萬一千 二百一十三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高秋芬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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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