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
原 告 范翠華
被 告 陳贊元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344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 年11月23日下午4 時12分在本庭第2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3,500元,及自民國110 年11月4 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23,500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110 年3 月1 日輸入錯誤將新臺幣新台幣23 ,500元匯入被告臺北富邦松南分行帳號內等,已經本院函詢 臺北富邦松南分行回覆在卷,可以認定,原告依不當得利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有理由,故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 官 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