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130號
TCEV,110,中補,3130,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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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30號
原 告 顏逢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啓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萬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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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