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115號
TCEV,110,中補,3115,20211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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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115號
原 告 古阿金

陳景相



被 告 王韻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2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1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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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