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070號
TCEV,110,中補,3070,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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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70號
原 告 裕國豐展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仁威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鶴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7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告所有門牌號碼為臺
中市○○區○○路00號10樓之3房屋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全部
),並提出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傅可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錢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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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