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3064號
TCEV,110,中補,3064,2021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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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64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王怡蘋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俞閔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403元元,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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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