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3039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邱圓珠
被 告 黃仲光
何採珠
黃仲文
黃仲瑛
黃仲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萬1423
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
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併提出提出
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及同地段其上1165建號之土地
及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