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978號
TCEV,110,中補,2978,2021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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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978號
原 告 陳族
被 告 林張美金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
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又起訴
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載明提起本件訴訟之訴訟
標的價額,爰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依下列說明
查報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
㈠、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僅記載「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
中市○區○○○路000巷0號建築物(下稱被告房屋)之附表所示
之處,依鑑定報告書所列之工法,加以修繕至不漏水狀態,
修繕費用全部由被告負擔」、「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房
屋,依鑑定報告所列之工法加以修繕附表所示之處至不漏水
狀態,並返還修繕費用」,原告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記載
欠明(未載被告應修繕之具體位置及範圍、相關修繕費用)
,是原告應查報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須
具體明確)。
㈡、原告訴之聲明第1、2、3項係請求被告應將被告房屋修繕至不
漏水狀態,倘未修繕,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房屋修繕至
不漏水狀態,且修繕費用應由被告負擔。惟此之訴訟利益,
原告並未陳報,是原告應查報並提出被告修繕被告房屋至不
漏水狀態所需之全部費用(須提出相關資料,如提出估價單
),並依原告提出之全部費用,併計聲明第4項另請求被告
給付之新臺幣(下同)15萬元後,而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請參附表所示之計算依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㈢、如原告未依上開說明陳報聲明第1、2、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及
提出相關事證,則本院審以原告前開聲明內容,係為保全其
所有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不再受被告因房屋漏水之侵害,則該項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即應以系爭房屋之現值即120,500元(參本院依職權調
閱原告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加以核定之,併計
原告聲明第4項另請求被告給付之15萬元後,本件之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70,5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9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原告應另提出兩造所有(即原告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
、被告之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房屋所有權之第一類登
記謄本、及系爭房屋最近一期之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附表:
第一審裁判費徵收計算:(幣值單位:新臺幣/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訴訟標的價額10萬元以下應徵收1,000 元。逾10萬元,則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於100萬元內,每萬元徵收110元;逾100 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9元;逾1,000萬元至1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8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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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