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48號
原 告 傅治國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起訴狀中未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命
原告於14日內提出被告創新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
號:00000000)之公司登記卡,及陳報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
名及住居所,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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