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2825號
TCEV,110,中補,2825,2021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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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825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杰蒼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依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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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