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796號
原 告 張霖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即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設立人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