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701號
原 告 李震傑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承鼎數位行銷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8319號),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9,5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