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492號
原 告 李佩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凱得富國際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500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又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亦
未載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何,是原告亦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具新準備書狀以補正上開事項,此書狀正本1份提
出予本院並附繕本1份,以利本院日後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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